|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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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全鑫建材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全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威宁县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钢管、扣件及辅材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威宁县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全鑫建材租赁站租金等共计147882.83元; 三、被告威宁县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全鑫建材租赁站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全鑫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2.48元,由被告威宁县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8.83元(此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其余143.65元由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全鑫建材租赁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