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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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310715.82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被告***62538元; 三、被告***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付款项后,应立即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68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62元,其中由原告***负担1624元,由被告***负担2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