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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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代偿款23378.79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23378.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费3715.6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