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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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龙会场煤矿 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