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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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周口港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红鑫精密滚动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红鑫精密滚动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周口港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11485575.41元。 二、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11485575.41元债务,在被告河南红鑫精密滚动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内,对原告周口港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自承担10%的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口港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79元,由被告河南红鑫精密滚动体有限公司负担82879元,被告***、***、***、***、***、***、***、***、***各自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