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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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2704.08元; 二、由被告人寿财险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100元; 三、***在得到保险理赔款后返还***4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义务,限各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