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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人民币300万元; 二、若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上无存款或余额不足300万元,则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庐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9)庐山市不动产权第××号)、庐山市南康镇南康大道西侧南康商苑南2栋1-x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庐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九江市长江大道358号新湖柴桑春天三区(明珠城)1-12幢不分单元x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九江市不动产权第××号)及被申请人***所有的赣G×××××宝马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