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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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钦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盛年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银钦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 二、白银钦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承担2020年3月26日前的借款利息107745元,承担因逾期返还本金,截止2020年3月26日产生的利息72217元,合计3179962元,以后利息待计; 三、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白银盛年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为甘(2018)白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204号的四套房屋:白银区25号-7幢1层1-01室【甘(2017)白银市不动产权第0020265号】、白银区25号-7幢1层1-02室【甘(2017)白银市不动产权第0020266号】、白银区25号-8幢1层1-07室【甘(2017)白银市不动产权第0020284号】、白银区25号-8幢1层1-08室【甘(2017)白银市不动产权第002028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白银盛年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94元,减半收取16747元,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7元,白银钦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银盛年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20元,保全费5000元,由白银钦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银盛年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