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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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护理费10416.4元、误工费11495.6元和残疾赔偿金82588元,计1045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8696.52元(18696.52元-10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误工费8858.8元(20354.4元-11495.6元)和交通费660元,计21605.32元的70%,即15123.72元; 五、被告***和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义务。 上述第1-4项赔偿款合计135123.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计152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和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