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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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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10万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车辆损失鉴定费、本车施救费共计7万元;共计17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2000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00元;共计1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930元,原告***、***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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