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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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2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阔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权。 上诉人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刘晓琴 审判员丁飞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恽妍霞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