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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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恩彼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天佑通达运输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恩彼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天佑通达运输队运输费241506.4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天佑通达运输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106元,由被告太原市恩彼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