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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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源市树正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济源市树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卢氏县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卢氏县远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济源市树正商贸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源市树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卢氏县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济源市树正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卢氏县远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济源市树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65元;卢氏县远东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