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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旌德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43525.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被告***承担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承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