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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3765.5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1340元,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