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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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加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河源市乐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维图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乐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源市乐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加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401,407.52元; 二、限被告河源市乐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加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0,401,407.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401,407.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河源市乐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中的7,361,407.52元及利息[1.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7,361,407.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361,407.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源市乐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加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源市乐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