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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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范围内依法对(2014)凌河执字第00256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承担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