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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范围内依法对(2014)凌河执字第00256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承担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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