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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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宁国市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宏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4865.27元。 二、原告***应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9763.34元。 三、原告***应返还被告***、宁国市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30000元。 以上三项,实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505101.93元,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9763.34元,支付被告***、宁国市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计3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跨塘支行,账号62×××92;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4414)。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5.5元,由被告***、被告宁国市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方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负担之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