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始兴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登记在刘小燕名下,账号为621*************508内存款106013.58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