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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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抚州高新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抚州高新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抚州发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2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为193350.46元,2019年9月20日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60.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160.10元由被告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