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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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8执64号 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74720.30元。2020年8月20日,在本院参与下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意见:1、被执行人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49999.49元,利息548210.00元,保证金2000000.00元,利息1225203.00元,仲裁费35800.00元,鉴定费180000.00元,合计5939212.49元。2、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被执行人承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0921.15元,仲裁费900.00元,合计91821.15元。3、相互抵顶后被执行人承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847391.34元,上述欠款被执行人以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的717624.24元及位于石洞子沟西口天和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6个商铺、7个地下仓储室、1个车库抵顶全部债务。收取执行费57096.06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裁字(2018)第10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