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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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700元,与已支付的10,000元相抵,即应当再赔偿原告51,70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6,166.86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执行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5×××15)。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