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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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顺达汽车修理厂 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长治供电公司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壶关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轻型普通货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782.8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轻型普通货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1454.3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长治供电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0元,原告***承担3169元,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长治供电公司承担2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