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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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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垫付款106394.40元;

二、被告阜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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