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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川源伟热力有限公司
宁夏新银河仪表有限公司
贺兰县盛达联合收割机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银川源伟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贺兰县盛达联合收割机厂煤款350684.6元,逾期利息181103.43元,共计531788.03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贺兰县盛达联合收割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1226元,由原告贺兰县盛达联合机收割厂负担3187元,由原告银川源伟热力有限公司负担8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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