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14622元; 被告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767元,并支付以1146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