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抗7号 抗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照玉。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20]350900000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游翔 审判员高晓燕 审判员林玮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冬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