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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抗7号

抗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照玉。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20]350900000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游翔

审判员高晓燕

审判员林玮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冬平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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