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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日照锦生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润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JRH-RZJSY2018-01-17-1的《化工品买卖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镇江润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日照锦生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052400元。 三、被告镇江润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锦生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05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20000000元)对被告镇江润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所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日照锦生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67元,由被告镇江润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