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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弘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西华分公司 河南盛弘地产有限公司西华大用分公司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河南钢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1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1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河南钢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对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的债权为本金1523690元及利息(以本金15236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6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16元,由河南钢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5731元,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负担13985元;反诉费7439元,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西华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河南钢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3576元,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负担170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