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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天津市敦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8038元、管理费损失227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救费损失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负担193.5元,被告***负担76元,被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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