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新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新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33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75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新海岸房地产公司负担5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新海岸房地产公司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