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艺林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2705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许昌艺林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忽廷俊。 原告***诉被告罗福根、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艺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二被申请人提交涉案工程艺林置业玫瑰园5号楼及营业房和地下车库周边工程的给排水、强弱电气、采暖安装分项工程的审定预算书以及被告许昌市艺林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涉案工程的账目及凭证,以证明本案《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总价和已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数额。 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艺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前向本院提交: 1、涉案工程艺林置业:玫瑰园5号楼及营业房和地下车库周边工程的给排水、强弱电气、采暖安装分项工程的审定预算书; 2、被告许昌市艺林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涉案工程的账目及凭证。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员海明才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亚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