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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0507.02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10月26日止利息为876.96元、罚息为9.72元、复利为8.7元;自2018年10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正常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10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复利以所欠的正常利息为基数作为本金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120507.02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律师费6346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五路28号佛奥阳光花园78幢401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030159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的抵押物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元、保全费1186元,合计415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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