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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远特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宝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二、被告惠州宝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远特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由本院查封在惠州宝驰实业有限公司处的原料、色粉、配件(具体见附表二:法院查封的原物料名称、数量及重量); 三、被告惠州宝驰实业有限公司除返还附表二中法院已查封保全的原物料外,对附表一中不能返还的原料差额部分,应当按照附表二本院核定的单价逐一核算损失并赔偿给原告远特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因未妥善保管原物料而应赔偿原告损失的计算公式为:剩余原物料总价合计681083.81元-已查封应返还的原物料部分的价值=应赔偿的损失额(元)】; 四、原告远特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惠州宝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费77857.54元; 五、驳回原告远特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惠州宝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承担650元,被告承担1015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承担;反诉受理费4130元,被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247元,被告承担3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