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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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兴精密产业(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佳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56002.5元及利息(利息以145600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对于丰兴精密产业(惠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前述债务的部分,被告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洋浦田野丰兴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各自在五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宝佳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佳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丰兴精密产业(惠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洋浦田野丰兴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丰兴精密产业(惠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诉讼费用部分各自在五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