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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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唐子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唐子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979419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唐子合作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6元,减半收取6798元,由被告唐子合作社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唐子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