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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涵壁贸易有限公司75万元。 二、被告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涵壁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的50%计1575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涵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68元,由原告负担14861元,被告负担15807元(原告已预交30668元,本院向原告退还15807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5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