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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财保丽水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07110元,被告绍兴市悦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36630人民币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被告绍兴市悦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85元,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