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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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9090.44元,并承担利息、罚息及复利(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45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