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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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盈通彩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孚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33404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336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计算至2019年4月8日;2、以334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部分利息的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孚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4元,保全费2556元,由被告洛阳盈通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