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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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河北山佳石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医疗服务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合计427215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4.0元,减半收取计3,8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