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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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6,290元及利息(以16,2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6,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1元,均由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