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借款本金327418.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止2019年1月28日的利息为200768.54元,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5%计算); 三、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