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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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和缘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博尚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洛阳和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26元,由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负担182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