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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信阳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296.73元(被告***垫付的14500元,在法院结算时,应当予以退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531.4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6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2469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16,开户银行:河南省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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