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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2779.5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唐山市恒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3651.3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4元,唐山市恒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