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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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490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05元,由原告负担14194元,由被告鼎诺公司负担1301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