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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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鑫马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45780000元及罚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457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利息162633.45元及复利(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同月20日止,以162633.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61978.16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东莞市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律师费33400元; 四、被告惠州市鑫马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债务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鑫马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