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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辉南县朝阳镇华丰种业行
无锡市丹泽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辉南县朝阳镇华丰种业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江苏无锡市丹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69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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