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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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益源盛经贸有限公司 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泉市益源盛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35703.15元; 如被告阳泉市益源盛经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香港位于阳泉市××路、XXX号、XXX号的房产在债务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2元,减半收取7961元,由被告阳泉市益源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